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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倉山公安提醒】為博他人眼球,一男子散布網絡謠言,結果……
發布時間:2024-06-18 //echo ;?> 來源:學生與保衛科點擊:
倉山公安持續推進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專項行動,始終保持對網絡謠言嚴打高壓態勢的同時,加大宣傳覆蓋面,營造全社會不造謠、不信謠、不傳謠的良好氛圍,切實維護清朗的網絡空間環境。
近期,網民徐某在網絡上肆意散播謠言,倉山公安依法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。
案件回顧
2024年2月中旬,徐某為博取他人眼球,在網上散布一則有多人跳樓自殺的虛假信息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。倉山公安機關依法對徐某予以行政處罰。
法律科普
根據公安部網絡謠言打擊整治專項行動相關部署,為有效凈化網絡生態環境,公安部決定將2024年作為“打擊整治網絡謠言”專項行動年。在網絡上編造、散布謠言,根據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、行政違法責任和刑事責任。
傳播網絡謠言承擔后果
01民事責任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: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、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。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、聲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會評價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: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、輿論監督等行為,影響他人名譽的,不承擔民事責任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
(一)捏造、歪曲事實;
(二)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;
(三)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:網絡用戶、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法律另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。
02行政違法責任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第(一)項規定:散布謠言,謊報險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03刑事責任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:侮辱罪、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: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,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(二)項、第(四)項規定: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,破壞社會秩序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(二)追逐、攔截、辱罵、恐嚇他人,情節惡劣的;
(四)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,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。
警方提示
凈化網絡環境,打擊網絡謠言,需要廣大網民的共同努力。希望廣大網民保持理性思考,提高防范意識,積極抵制網絡謠言,做到不信謠、不傳謠、不造謠,攜手共建清朗網絡家園。


